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个人账户信息。
2、个人财产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需要特殊保护。同时,个人金融信息不应仅限于财产信息,还应当包括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特征的为使用金融业务所必须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信息等。
3、遵循《金融信息保护规范》,构建全面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涵盖业务模式和文件。在移动金融App中,确保实名制并遵守相关备案规定,公开透明地告知用户隐私政策和数据收集规则。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审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将更加严格,金融机构需持续关注并适应新要求。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什么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
1、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是银行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统一法人管理体制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逐步授权和再授权。下级行必须在上级行的授权和权限范围内从事信贷业务,越权的须经上级行批准。
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什么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如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3、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
4、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首先,这一全流程管控机制需要覆盖金融产品的设计、销售、服务以及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在产品设计阶段,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评估产品对消费者权益的潜在影响,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风险可控。
5、建立投诉查询系统,提高消费者投诉效率,接受监督;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加强消费者教育,组织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使消费者提高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受尊重权:相关机构需要尊重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差别对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严格防止消费者的信息泄露,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规范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行为,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多种业务形态。同时,该办法还要求平台应当符合风险识别、合规审查、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要求。《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是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全国性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化基金、众筹、股权式众筹。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典型产品有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P2P网贷的典型产品有拍拍贷、宜人贷等。互联网化基金的典型产品有余额宝等。众筹的典型产品有京东众筹等。股权式众筹的典型产品有天使汇等。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办法》还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此外,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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